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了怎么辦?
答:丟失普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特別提醒,報紙的級別應該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如有的地方規定,發票遺失應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紙、期刊或其他媒體上進行遺失發票作廢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2、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7號)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開票方丟失發票聯的,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在縣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接受行政處罰后,作廢該份發票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2)、受票方丟失發票聯的,可持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和主管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請求重新開具發票。開票方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3、不能重新開票的
根據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企業丟失普通發票發票聯后、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扣除憑證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舉證提供銷貨方存根聯復印件和銷貨方銷售貨物入賬憑證復印件以及該企業購貨清單、入庫單、款項支付證明等,由稅務人員進行職業判斷所得稅稅前扣除與否,必要時可下戶核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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