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為什么不能開專票

2020-01-02 15: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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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的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原因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近期在會計學堂的網站上的討論度很高.下面的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對此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如果大家感興趣的話,就接著往下看吧!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么不能開專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我國和大多數營改增國家一樣,存在著一個嚴重問題,那就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很大的原因是因為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

另外,金融商品轉讓如果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發票的去處也是個問題,比如說,在基金公司產品代銷模式下,因為代銷渠道會對手續費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渠道機構到底如何給投資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呢?所以這些細節問題讓金融商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了很大困難.

更有專家指出:"金融業企業都非常依賴他們的經營系統,怎么在短時間內把他們的系統調整好,會有一定的挑戰性.另外,對金融機構來說,難度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因為這些行業長期以來都沒有開增值稅發票的需求,但是現在他們要和稅務局的'金稅三期系統'對接好,還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規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客戶交易信息、銀行賬號、地址以及納稅識別號等,這必然還有很多準備工作要完成."

所以,我國營改增金融轉讓產品不用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么不能開專票

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怎么處理?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刪除"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轉讓、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類等各類資產管理商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時,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轉讓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為什么不能開專票的問題,上述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已經進行了分析解答.相信看了文章的內容,大家一定有所體會吧!快登錄會計學堂的網站與大家一起討論吧!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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