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房產稅稅率
(一)從價計稅:1.2%
(二)從租計稅:12%
1.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按計稅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 原值.
(4)更換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6)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
2.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3.投資聯營及融資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區別對待.
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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