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款能開專票嗎?
開具增值稅專票,一般應該使用銀行匯款方式結算.只有金額很小的增值稅專票(萬元一下,如住宿業法票、汽車修理、加油等法票)才能使用現金收款.
因為開具增值稅專票,需要遵循"三流一致"的原則,即法票流一致、資金流一致、貨物流一致.如果使用現金方式收款,就難以體現"資金流一致"的原則.會引起被稅局懷疑"虛開專漂"的涉稅風險.
問:對方是一般納稅人,要求開發票,但是對方交的是現金,不是從對公銀行付的款,這種情況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現金使用請遵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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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