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扣繳和法定源泉扣繳的區別
法定扣繳: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指定扣繳: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是怎樣的?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37、38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額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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