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的稅額需要計提嗎

2019-12-20 11: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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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那加計抵減的稅額需要計提嗎?

加計抵減的稅額需要計提嗎

平時不需要做計提分錄,只是在實際繳納增值稅且發生抵減稅額時,做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這個就是加計抵減的金額】

關于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出臺的目標,是進一步降抵上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政策相當好,但關于會計處理一直沒有明確哈!

2019年4月18日,財政部會計司出臺了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全文如下: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如何理解這個政策?大白菜會計學堂簡單舉例如下:

案例一、某企業未抵減前銷項稅額38000元,進項稅額30000元,未抵減前應納稅額8000元

1、企業應先確認當月未抵減前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8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000元;

2、企業實際可以抵減當期進項稅30000元*10%=3000元后,實際繳納5000元即可,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8000元

貸:銀行存款5000元[注:如抵減后應納稅金為0,則這一行分錄不做]

其他收益3000元(實際抵減金額)

案例二: 某企業未抵減前銷項稅額33000元,進項稅額30000元,未抵減前應納稅額3000元

1、企業應先確認當月未抵減前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3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00元;

2、企業實際可以抵減當期進項稅30000元*10%=3000元后,實際繳納增值稅為0,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00元

貸: 其他收益3000元(實際抵減金額)

加計抵減的稅額需要計提嗎

案例三: 某企業未抵減前銷項稅額32000元,進項稅額30000元,未抵減前應納稅額2000元

1、企業應先確認當月未抵減前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元;

2、企業可以計算抵減的當期進項稅30000元*10%=3000元后,實際可以抵減最多2000元,實際繳納增值稅為0,剩余抵減金額轉入以后月份使用.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元

貸: 其他收益2000元(實際抵減金額)

這樣,會計處理看起來很清晰了,但其實小編認為,這樣的會計處理是存在瑕疵的.第一,39號公告要求"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這樣的會計處理不可能反應出這個過程,但這對納稅人會計處理有便利之處,暫且放下不提;第二,解讀規定,實際抵減的稅金計入其他收益,那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如何處理?第三,也是最大的一個問題,這樣處理以后,企業"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科目余額不再與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19行應納稅金金額一致,實為遺憾.

比如 第一個案例的主表填報如下,報表第19行應納稅額抵減后為5000元,

可我們做的賬務處理如下,體現出的未交增值稅余額是8000元,并非實際應納稅額5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8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000元;

再來看第二個案例更加明顯,報表第19行應納稅額抵減后為0元,

可我們做的賬務處理如下,體現出的未交增值稅余額是3000元,并非實際應納稅額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3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00元.

因此,小編提出的建議,最好是加設一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抵減增值稅)"科目,發生上述案例一可抵減3000元進項稅時確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抵減增值稅)3000元

貸: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執行小企業準則的企業使用) 3000元;

然后在結轉當月應交增值稅時即可按實際應納稅額5000元處理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5000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0元;

而案例二和三是直接確認可抵減2000元后,實際應納稅額為0元,不必再結轉至未交增值稅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抵減增值稅) 3000元/2000元

貸: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執行小企業準則的企業使用) 3000元/2000元.

加計抵減的稅額需要計提嗎?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平時不需要做計提分錄,只是在實際繳納增值稅且發生抵減稅額時,做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這個就是加計抵減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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