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購類標簽
外購商品上的中文標簽.
淘寶全球購商品打標邏輯調整
淘寶網將調整全球購市場中商品的打標邏輯,主要變更內容如下: 原入駐全球購市場的全店商品都會帶有標識,后續改成僅符合特定要求的商品才有該標識.
淘寶全球購打標 此規則將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生效,請各位淘寶全球購賣家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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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中因沒有"中文標識"產生糾紛的裁判規則
問題的提出
時下,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很多人的生活習慣,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為國人足不出戶購買境外商品提供了技術支持,海外代購發展發展如火如荼.天貓國際、京東全球購、亞馬遜海外購等一線電商平臺都提供全球直采服務,很多留學生也通過注冊"淘寶網店"接收訂單,提供代購、代購直郵等服務.有些消費者采購境外商品后遇到產品質量糾紛,也有很多"職業打假"人購買境外商品,以"沒有中文標識"為由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那么商品的直接提供方與訂購方是什么法律關系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關于"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的規定如何適用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近日,筆者代理一澳洲留學生處理了一起相關糾紛,對相關案例做了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希望對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的司法適用有所裨益.
判例的采樣說明
為保證本文數據來源的統一性及可追溯性,本文僅以某主流法律數據庫作為采樣數據庫,輸入"代購"、"海外代購"、"中文標識"、"網絡購物"等關鍵詞,案由限定于"民事"案件,文書性質限定于"判決",選取各地法院為裁判法院地,共獲取截至本文撰寫之日(2016年9月3日)前生效裁判文書18例,同時為進一步增強案例的針對性,過濾掉因搜索誤差產生的部分不相關案件,本文篩選的采樣案例10例還滿足如下條件:
1、案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通過"網絡"完成;
2、案涉商品外包裝沒有"中文標識",且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案涉商品質量不合格;
3、原告訴求退還貨款,且請求賠償1-10倍貨款;
4、案審法院對合同的性質及適用規則作出了論述.
三、相關法院關于海外"代購"糾紛的裁判規則
類型一:駁回關于退款及賠償的訴訟請求.
1、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在(2015)棲商初字第739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招財貓公司的宣傳網頁截圖已經載明該公司提供的是海外代購服務,代購的商品為該公司網頁上刊載的海外商品.原告徐云指定招財貓公司為其代購美國市場銷售的健安喜輔酶Q10保健品,招財貓公司接受原告徐云的委托,為原告購買指定的海外商品,雙方成立委托合同關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徐云委托被告所購買的商品為在美國市場銷售的保健品,被告并非案涉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原告徐云僅憑付款及收貨的憑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故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作為銷售者在我國市場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委托合同】
2、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655號判決書中認為:
"原告在被告經營的網絡商鋪下訂單購買系爭奶粉,被告完成發貨義務,雙方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奶粉未張貼中文標識及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此,本院認為,被告系網絡平臺銷售商,并非食品生產商,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網頁截圖中明確載明"母嬰產品海外購",故原告對于奶粉是從國外直接采購系明知的,雖然被告銷售的奶粉沒有中文標識及說明書,存在瑕疵,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奶粉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本案不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并不構成《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的構成要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進行十倍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退回貨款,原告主張因被告銷售的奶粉沒有中文標識和說明書而要求退回貨款,對此被告予以否認,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銷售的系爭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
3、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蘇06民終740號判決書中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1、被上訴人銷售案涉商品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2、案涉商品的標識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產生錯誤判斷,并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涉商品是在美國正規渠道購買,商品的來源、品牌、規格、材質、產地、尺碼標準、面料成分信息、洗滌保養信息與其在淘寶店鋪中對案涉商品的說明是一致的.上訴人在購貨過程中亦應當對所購商品的信息詳細了解,不能在事后以不知曉作為托詞.上訴人在一、二審期間均無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銷售案涉商品的過程中存在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等欺詐故意,故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并不存在欺詐行為,上訴人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定,由被上訴人賠償其三倍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發布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二條規定,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表示.案涉商品附著的標簽以及被上訴人淘寶店鋪對商品的介紹說明中,已經包含了產品標識的必要信息.有關檢驗檢疫的信息系在產品通過海關的過程中產生,并不屬于產品在銷售時必須標注的標識內容.施無競主張案涉商品標識中應當包括檢驗檢疫信息,否則即構成欺詐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雖未能提供案涉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證明文件,但并不能就此說明案涉商品即為不合格產品.國家有關對商品檢驗檢疫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的要求,并不影響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案涉商品系從美國購得,符合張世群銷售時所標注的商品來源于美國的說明,故施無競要求退貨的主張并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
類型二:支持退款(有的同時判決退貨),但不支持賠償.

1、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在(2015)杭拱民初字第210號判決中認為:
"對第九十六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宜作實質性審查,即生產、銷售的食品一般應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有關問題.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十倍賠償針對的是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生產或者經營行為,因此,是針對食品安全的實質標準,而非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準,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應當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具體到本案,涉案商品標簽雖然存在不當情形,但商品本身并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也沒有產生財產方面的損害."【判決退款時沒有判決商品如何退還】
2、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在(2015)建民初字第3570號判決書中認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系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本案中,雖然被告胡月將無中文標識的訴爭產品進行銷售,但其在淘寶網站的商品銷售網頁中明確表明訴爭產品系"日本本土版",不是國內貨,不帶簡體字,并配有訴爭產品的圖片.原告朱蕓對網頁中產品介紹的信息是知情的,被告胡月并未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原告.原告朱蕓要求被告胡月賠償其支付貨款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胡月同意退貨退款,因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朱蕓關于被告胡月銷售的訴爭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的陳述,因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充分證實其觀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朱蕓關于被告胡月無訴爭產品代理權及無報關手續可能系走私貨物的陳述,本院認為,原告的陳述,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同時判決退還貨物】
類型三:支持退款,同時支持貨款金額3倍賠償.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浙杭民終字第2535號判決書中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歸結于楊巨賓以嘉顏公司所售螺旋藻片無中文標簽為由主張十倍賠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嘉顏公司雖舉證證明了案涉120瓶螺旋藻片的來源,但嘉顏公司亦自認該螺旋藻片系布魯拜爾公司專為德國企業生產,本應在國外銷售,布魯拜爾公司的證明也表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基于該事實,應認定嘉顏公司銷售的案涉120瓶螺旋藻片在外包裝或瓶身上未加注中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關于"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要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食品是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關于"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該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之規定,楊巨賓對其所購螺旋藻片并未提出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的主張,也未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產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事實,僅因產品外包裝或瓶身未加注中文標簽而主張十倍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于嘉顏公司存在向消費者隱瞞案涉產品不能在國內銷售的事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嘉顏公司除應退還楊巨賓購貨款17784元外,還應賠償該價款三倍的賠償金53352元.上訴人嘉顏公司上訴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動降低10倍賠償額】
類型四:支持退款,同時支持貨款金額10倍賠償.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2015)西民(商)初字第14298號判決書中認為:
"《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66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關于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規定,從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就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若產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相關規定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退貨,不得入境.本案中,崔志偉購買的愛他美1+奶粉的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不得入境銷售.綜上,本院對崔志偉要求銷售者陳圖榮退貨并退還其購物款,同時支付購物款十倍的賠償金的主張,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崔志偉購買的產品金額共計660元,快遞費25元,快遞費不屬于貨款,故本院僅支持崔志偉要求陳圖榮退還貨款660元的主張,對于退還快遞費部分不予支持.以660元貨款為基數,計算出購物款十倍賠償金應為6600元,故崔志偉有權要求陳圖榮支付賠償金為6600元,對超出該金額部分的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判決退還貨物】
類型五:不支持退款,但支持貨款金額10倍賠償
宿松縣人民法院在(2015)松民一初字第00661號判決書中認為:
"本案中,涉案奶粉如系"國外代購奶粉",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劉金娥稱自己已經在所賣奶粉罐中放置中文翻譯,據此,其應當明知所購奶粉需要中文標識.故張慶安請求劉金娥按照其所購款項2200元的10倍(22000元)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劉金娥出售奶粉,張慶安支付價款,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張慶安主張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其親友人身損害未提出相應證據,故對其請求返還2200元購物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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