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抵扣的三大條件是什么?
答:一、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必須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
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
(4)農產品銷售發票;
(5)代扣代繳增值稅的完稅憑證;
(6)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暫時)。
未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認證(查詢確認)或稽核比對的時限:開具之日起180日內。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7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三、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凡用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稅項目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是,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論用于何處,其進項稅額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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