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一、未上市或未掛牌新三板的公司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都需要個人股東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如果企業取得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而言,在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根據其資本公積的來源不同,所繳納的所得稅額也不同:對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而言,只有當用于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來源于股票發行溢價時才不需要納稅(注釋1),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包括從股份改制前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均需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注釋2).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注釋1、《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釋2、《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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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