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萬申報個稅流程
一、申報范圍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2016年度取得稅法規定的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節假日順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三、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按照如下計算口徑、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四、申報地點應區別情況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生產、經營所得,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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