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的運用:外帳的倒推流程
一、外帳的倒推流程
一般而言,實務中習慣上把向稅局報送的稱為外帳或稅賬,相應的把向銀行報送的稱為銀行賬.關于銀行報表的編制,我們將在下一個專題講座中介紹.
外帳的倒推,一般都要經過下列程序:敲定銷售收入----根據稅負確定增值稅----根據收入和流轉稅確定營業稅金及附加-----根據銷售收入和所得稅稅負確定利潤總額------按利潤公式推算外帳所需的費用(廣義)-----核實內帳中有合法憑據的實際費用(廣義)總額(期間費用、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收支凈額)----比較:推算費用如果大于實際費用------差額就是需要人為安排的虛賬(假賬)----找單、補單,湊夠所需費用發票.必要時需要虛增成本(暫估虛增的材料、虛增人工)-----發票補齊后,按流水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出報表、報稅.
二、怎樣選定倒推的時間點
實務中,很多人都是在期末結賬前才開始推算.但這樣做的缺陷是很明顯的,不僅調賬事項多,而且往往會手忙腳亂的最終出錯.所以,我們建議倒推核算,至少應該有二個流程:期初倒推的預算與期末倒推的結算.
1、期初預算
根據自己的職業經驗或者咨詢銷售部意見,預算本期收入,然后估算進項和成本費用,盡早提前安排"找單、補單"事宜.同時,預算計劃內的各項業務,可以正常入賬,避免都堆積到期末,減輕期末壓力.
2、期末結算
根據期末最終確定的收入,倒推安排相關業務數據,確定下期初的申報表,這樣會計與申報表就不會有誤差.由于有期初的預算安排,此時的壓力會輕很多.
三、倒推流程與平時核算的關系
1、非損益類科目的平時核算
如果大家有留心,就會發現上面的外帳流程里涉及的都是損益類科目.也就是說,非損益類科目在平時是可以及應該正常入賬的,不能等到期末扎堆,那樣很容易忙中出錯的.
當然,也不是說非損益類科目對外帳完全就沒有影響、不用考慮.有些事項還是會間接有影響的,具體情況見"非損益類科目的注意事項"的講解.
2、損益類科目的核算
損益類科目也不能堆積到期末處理.
首先,由于要求有期初預算,那么真實發生的損益事項就可以在預算額度內直接核算.
其次,找單、補單,不能都在期末入賬,那樣會給人留下不咋真實的感覺,所以,虛增的業務,也應該在拿票后及時入賬,而不是在期末扎堆的補記費用分錄.
最后,外帳的唯一目的就是假賬真做、讓人看起來真實自然、不起疑.所以就要求業務與做賬順序如行云流水般自然.
再次強調,倒推只是一種程序方法,其實質是一種預算方式,需要提前預算,做好安排,否則,到時不僅會手忙腳亂,或許還會于事無補.
四、收入確認的一般性原則
(一)、外帳收入的確認方法
1、外帳是以確認收入為起點的
一般而言,外帳的編制是從敲定收入開始的:
確定了增值稅收入,依照增值稅稅負,就可以推算出應交增值稅稅額;
確定了所得稅收入,依照所得稅稅負,就可以推算出應交所得稅和利潤總額,并進而敲定費用數額.
至于會計收入的確認,首先肯定是要先滿足會計要求(否則分錄就是錯的),但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稅法要求,要兼顧增值稅和所得稅,從而統籌考慮收入.比如在外帳是否一筆收入,就不是從會計角度來考慮,而是要從稅務稽查的角度來思考.
2、收入確認的必要條件
顯然,由于存在稅會差異,三類收入(會計、增值稅、所得稅)在特定情況下會不一致.這就需要在填制申報表時給予足夠的重視.
在沒有特殊業務時,一般收入會一致.那么這種情況下,必須確認的收入有:
(1)、開票收入:凡是開據發票(專票、普票),都必須確認收入,不能隱瞞(沒有稅會差異時).
(2)、未開票,但款項是通過公戶結算的,也必須確認,不能隱瞞.
(3)、稅額計算時,視同銷售收入不能遺漏(但不影響會計上的收入).流轉稅和所得稅都有視同銷售的規定,是稅務稽查的重點.
(4)、有些地方以水電費來考評
要考慮水電費的轉換(指制造業),即使沒有轉換指標(比率),水電費也應該是同步增長.水電費轉換(一般是電費),是指當地會有電費轉換指標,轉換公式是:稅務(銀行)推算值=電費/轉換指標(率)
比如轉換率是10%,則如果電費發票金額是1萬(本月),那么稅務認定的銷售額=1/10%=10萬.
這里有些誤區,一般這種方式推算的應該是生產值,即入庫產成品,但稅務(銀行)通常是按全產全銷來認定成銷售額的.所以,在有轉換要求的地區,設定的銷售額,不能離電費轉換值太遠,一般應該大于等于轉換值.
3、收入確認的稅會差異
增值稅納稅義務產生時點與會計收入確認時點的對比表(詳見word表格)
(二)、關注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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