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在什么時候交所得稅
企業的收入都應該相應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也有例外,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如何判斷政府財政補貼是否應當繳納所得稅呢?
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的這筆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執行到期后,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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