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補助金需要交稅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收到的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 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計算方法為:扣除三倍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繳稅月工資.再以個人繳稅月工資為基數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但是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二、企業給員工困難補助是否繳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單位支付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不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的.據相關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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