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城建稅的分錄
預繳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額)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 稅金及附加-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管理費用-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企業預交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預交的增值稅,應該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實際預交增值稅時,不需要計提,只需按實際繳納的稅款做如下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銀行存款.有的企業將預計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其實兩者本質上沒有什么差別,不過準則規定還是應該選擇第一種,這樣以后查賬的時候也更加清晰;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小規模納稅人預交增值稅時,也不需計提,由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不用再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因此只需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即可.
問:我公司是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8年7月出租2016年1月購入的商業樓,每月收取租金9萬元(不含增值稅),該商業樓和我公司不在同一個縣,請問我公司收取的租金在異地預繳的增值稅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出租不動產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綜上,你公司出租異地的房屋可以采取一般計稅方式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如果按一般計稅方式會計處理如下:預繳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將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同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會計處理如下:預繳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會計處理和上述一般計稅方式相同.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是應該的,異地預繳增值稅,有些情況是不需要繳納地方附加以及教育附加稅,關于預繳增值稅城建稅的分錄小編就講到這了,如果大家還有關于預繳增值稅的疑問可以咨詢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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