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年36號文發出以后,國稅總局又相繼頒布了許多營改增補丁,但是關于鋼結構制作安裝如何計稅在文中沒有明確予以定義,到底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呢?

關于鋼結構制作安裝業務17%稅率與11%之爭
鐵蛋老師今天就帶領大家一起學習不同地區國稅局給的回復。
北京國稅局
明確回復是兼營行為,各自處理。鋼結構制作按照17%計稅,安裝業務按照11%計稅。
福建國稅
存在鋼結構制作包安裝的,應該分別核算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和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沒有分開的從高計算,按照銷售貨物的銷售額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明確了是混合銷售。
深圳國稅
不同于以上兩家,他是這么回復的,鋼結構制作按照17%計稅,安裝業務按照11%計稅。如果建筑企業在提供建筑服務時,同時提供了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則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言外之意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先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出現需要用到某項材料時即使銷售了某項材料,依然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這個前提在實際判斷中不好鑒定。深圳國稅是結合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特點,做了解釋。
以上國稅基本代表全國其他地區國稅的觀點,小伙伴們在遇到實際業務時,要先咨詢當地的國稅,以免出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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