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賬務怎么處理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 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全面實施.
該制度適用于在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民辦學校屬于事業單位,應設的科目參照國家預算會計設置會計科目,常用的科目有:資產類: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等負債類:應繳預算款,應交財政專戶,借入款項等凈資產類:固定基金,事業結余,經營結余,事業基金,結余分配等收入類: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類: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銷售稅金等以上只是常用的與企業會計有點不同的科目.
政府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補助,按照應確認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
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政府補助,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而必須退還部分政府補助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補助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應當將其轉為非限定性捐贈收入,借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借記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根據規定民辦學校要什么稅?
如果所屬的民辦學校屬于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就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如果該民辦學校屬于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對學校取得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則要征收企業所得稅《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明顯地,民辦學校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民辦學校賬務怎么處理的問題上文已經仔細分析了,同時小編還給大家整理了根據規定民辦學校要什么稅的問題,相信這對剛入門的財務來說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請相關的財務人員務必認真學習,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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