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殘保金如何計算
一.政策依據:殘保金的政策依據主要有:《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市府82號令.
相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各企業單位應盡的義務
本市轄區內的各企事業單位均應按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殘疾人就業.
如果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違法責任:單位未安排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一、征收對象及范圍: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機關、團體、其他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級征收的原則,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據:
(一)根據《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季節性用工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計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每季度應繳納保障金為全年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用人單位應分別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當季應繳納的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征收機關對用人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對申報信息完整的,受理申報;對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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