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2019-09-19 13:16 來源:網友分享
14214
現在很多員工上下班的路程花費的時間都是比較多的,因此產生的交通費也少,有的企業就會發放交通補貼。那么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什么呢?想要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就需要跟著會計學堂小編了解一些有關的內容了,讓我們一起往下閱讀更多的信息。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1、中央和國家機關: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補貼標準的130%;

3、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不得高于中央補貼標準的150%。

發給個人交通費補貼也屬于工資,要交個稅的。提供發票那就變成費用了。按福利費處理的話,會占用企業的福利費。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需要繳納個稅嗎?

單位對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在上文給大家列舉了單位的交通補貼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一般企業的話,可以參考公司報銷的規章制度進行發放。看完本篇文章的內容,是不是發現“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的標準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不難吧,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會計內容和財務行情,請大家持續關注會計學堂更新的會計資訊!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