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申報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19-09-17 15: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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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需要進行申報繳納的,在申報繳納的時候一般都需要進行預繳企業所得稅。那么季度申報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呢?其實很多小伙伴都有在會計學堂上提問過類似的問題,所以小編在本文中整理一些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開疑惑。

季度申報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彌補虧損,實質上是國家對于企業的一種免稅照顧,這個免稅照顧是適用于所有查賬征收企業的;就是為了幫助企業渡過暫時的困難,改善經營;彌補虧損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結轉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五年。企業在所得稅季報的時候也是可以選擇彌補虧損的。 

季度申報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如何填寫申報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

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

"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為了節約成本,已經印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繼續使用,其中"利潤總額"一欄按照上述說明的口徑填寫。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16項"(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中的"第24行"修改為"第20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五條第14-16項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一致的,按《通知》填報;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補充文件的規定計算填報。

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與第18-20行關系不成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稅額計算關系不成立。"

企業所得稅在季度申報時也是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所以如果之前的時候企業是有虧損的,下個季度企業有利潤,但是不超過虧損的話,可以直接彌補虧損的。以上的內容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了,相信大家看完后都知道本文問題的答案了;如果你后期要是遇到什么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會計學堂是一個專業的會計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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