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開發票備注欄必需要寫嗎?
答: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要求,備注欄必須填寫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區)縣和項目名稱。
【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時,無論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縣(市、區),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寫發票備注欄;
二、是無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無論是自開,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務,備注欄均需按照要求填寫;
三、是備注欄只需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這兩項,不要畫蛇添足。
工程開發票備注欄不按要求填寫的風險?
答: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在備注欄注明以上事項,屬于不合規發票,將會面臨以下風險:
1、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3、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4、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5、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7、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以上就是關于工程開發票備注欄必需要寫嗎的相關問題,根據上述內容大家是否明白了開發票時備注欄是必須要填寫的,否則將會遇到一些風險,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規定去填寫,本文由會計學堂提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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