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核銷的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在稅法上,計提壞賬準備,減值準備等都是不允許抵扣的,只有實際發生,才允許稅前抵扣.所以,當年你計提壞賬準備的時候,當年所得稅就已經納稅調增過了,沖銷壞賬準備時,壞賬損失已經實際發生,可以作為稅法規定扣除的財產損失,雖然會計處理并不影響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為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但可以視同財產損失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扣減,也就是額外扣除.
不過,這些壞賬損失應該首先經稅務部門認定后才可以扣除,直接扣除是不行的.
首先企業確定該筆應收賬款核銷,報相關稅務部門認定批準后,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即可.

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分錄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期末計提壞賬準備
①計提、補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②沖減(轉回多提)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2)實際發生壞賬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3)已確認的壞賬又收回
①轉回已確認的壞賬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②收回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以上就是應收賬款核銷的稅法規定,另外在每年進行計提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損失)時注意相關分錄的編制,這樣的話在以后核銷應收賬款或者轉回相關損失就不會影響以前年度損益了.如果大家還對財務知識感興趣可以查看會計學堂資訊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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