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銷售代替非正常損失,避免轉出進項稅?
南方建筑公司購進的一批材料,由于規格不符等原因,長期積壓在倉庫,公司管理層決定將其報廢處理,經過測定,該批產品對應的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為1萬。
處理方式如下: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產品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而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進項稅需要轉出企業將該批產品報廢時,應將其對應的進項稅額1萬元做轉出處理。
2.
(國稅函2002年1103號)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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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