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掛靠經營的納稅人
【答案】
對于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注意: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按照法律責任歸屬不同將掛靠經營分為由掛靠人承擔和由被掛靠人承擔兩種,
第一種情形:掛靠人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情況下,以掛靠人為納稅人,因此掛靠人在提供服務時應當開具發票和確認收入,而被掛靠人收取的款項屬于代收性質,因此被掛靠人在收款時不確認收入。在雙方結算時,被掛靠人按約定比例扣除的款項可以視作為掛靠人提供代收款項服務的對價,或出借相關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的對價,向掛靠人開具“代理服務”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發票,適用稅率均為6%。
第二種情形:被掛靠人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且由被掛靠人承擔法律責任,則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發生交易時由被掛靠人開具發票和確認收入。掛靠人只是代被掛靠人聯系客戶、洽談業務和提供服務,行為后果歸屬于被掛靠人,這種情況下雙方構成了事實上的代理關系。
因此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支付費用時,應由掛靠人向被掛靠人開具“代理服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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