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發票計量單位不一致
合同和發票計量單位不一致可以嗎?
最好是以合同的單位進行具體,做到出庫單、合同、金額是一致的.
營業稅發票類似情況,如果B和C有付款議定合同或者協議,稅 務局可能通過.但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絕對不允許的.《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5〕 I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 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 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發票中的計量單位重要嗎?
計量單位不是發票有效的必要條件,因為這個單位是每個公司自己設置的,保持一致性就可以,對于清洗費可不可以用項,沒有強制規定.
計量單位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不能缺少.如果發票上印有計量單位的位置而沒有填,這個發票的內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規定,就有不能作為稅務憑證的風險.
增值稅發票認證時注重的是單位位名稱、稅號、銷售收入,稅率與稅額.不然上述發票的項有些不規范,但有些公司財務管理嚴格的話,財務人員不認可,就需要重換發票,但在增值稅認證系統中,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承諾對方在當月盡快認證.
因為合同是受到合同法保護的,開具的發票也是受到發票管理辦法約束的,如果合同和發票計量單位不一致,購銷一方反映這個事,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對于這個問題,不知道大家明白了沒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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