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計算公式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核算哪些內容
主要包括:本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前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本期預收的商品款和勞務款等,本期發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應從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入款項中扣除.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有關的經濟業務主要涉及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項目,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銷項稅額部分)"項目、"應收賬款"項目、"應收票據"項目和"預收款項"項目等,通過對上述項目進行分析,則能夠計算確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計算公式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有兩種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一: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當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收入+(應收賬款期初余額-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票據期初余額-應收票據期末余額)+(預收賬款期末余額-預收賬款期初余額)-當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

計算方法二: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當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現金收入+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賬款+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當期的預收賬款-當期因銷售退回而支付的現金+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上述公式中的各項目.
除壞賬損失外,均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某企業本期商品銷售收入300萬元,其中收到現金的部分為200萬元;應收票據(貨款)期初余額為52萬元,本期收回應收票據(貨款)2萬元,應收票據(貨款)期末余額為50萬元;應收賬款(貨款)期初余額為70萬元,本期收回前期應收賬款40萬元,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為130萬元.
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可計算如下:
300+(52-50)+(70-130)=242(萬元)
或者:200+2+40=242(萬元)
本文從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核算哪些內容以及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兩種計算方法出發,通過某企業本期商品銷售實例解析來闡述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計算公式,如果還有相關疑問,請咨詢會計學堂網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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