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收政策
1、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率
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體上來講,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收政策的規定,企業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進行累計折舊,依據簡易辦法的稅率3%后減半按2%進行計算增值稅額。其實小編老師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應該有了一定的理解,后期工作中遇到類似的問題不知道處理都可以來會計學堂找老師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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