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折讓發生后通常有兩種情況:
1、購銷雙方均未作賬務處理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
對于第一種情況,處理起來非常簡單,購買方將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發票聯)和第三聯(稅款抵扣聯)退還給銷售方,銷售方根據重新簽訂的銷售補充協議按照折讓后的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第二種情況處理起來就比較復雜,以下祥解:
企業發生的第二種情況的銷售折讓在時間上分為三個期間:
1.發生的銷售折讓是在當期,即銷售商品與銷售折讓是在同一個會計年度。
2.發生的銷售折讓是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即銷售商品是在前一個會計年度,而對應的銷售折讓在銷售年度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
3.發生的銷售折讓是在年度報告批準報出日后,即銷售商品與銷售折讓不在同一個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八條的規定: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稅收上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與會計上有什么不同?
答:稅會上處理有差異
1、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折扣):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金額”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而是增加財務費用。例如:2/10,1/20,n/30
3、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從銷售額中扣除。
稅務上的銷售折扣是指: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折讓是指: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從上面可以看出稅務上的規定就是發生的折扣,就必須在一張發票上注明;稅務上的折讓是必須退回原開具的發票(如不能退回原發票,也要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單,開一張紅字發票),再重新開一張新的發票。會計上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企業銷售折讓的會計與稅收處理的以及稅收上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與會計上有什么不同的相關內容,大家是否明白了呢?若對此還存在疑問,可進入會計學堂官網問答模塊與小伙伴一起交流學習或者點擊窗口咨詢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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