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之后國家降稅怎么辦?
1、國家出臺政策導致稅率下降,該合同仍然有效,但稅率相關條款會隨文件的出臺而發生變化;
2、稅率由稅法統一調整,不能自行規定稅率,雙方可以在對合同涉稅條款協商一致后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3、建議以后的合同涉稅條款設計中,一是可以采用“不含稅價+增值稅”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格,降低稅率調整對合同總價款的影響;二是簽署合同時應該增加一個特別涉稅條款,即價稅特別條款,可以在合同中這樣約定:本合同約定的價格為含稅價格,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因國家稅率的調整而調整,或者約定本合同約定價格為不含稅價格,不含稅價格不因國家稅率變化而變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間,遇國家的稅率調整,則價稅合計相應調整,以開具發票的時間為準。

簽訂合同之后國家降稅,但是還沒開票怎么辦?
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已經生效,沒有付款,我們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未付款但已經開票的情況(實務中并不少見):視為已經產生納稅義務,也即該交易已經被納入稅法的調控范圍內,需要按照現行的稅法履行納稅義務。在該情況下,由于納稅義務時間已經隨著開票時間而確定,因此通過合同變更來決定稅率已經無法實現了。
2、未付款未開票的情況: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應該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合同法、稅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合同,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享受增值稅率下降帶來的好處。
合同簽訂之后國家降稅之后,這份合同依舊是有效的,但是與稅率有關這部分內容要跟著隨之改變才行。同時如果還沒有進行開票的話,是可以簽訂合同的雙方進行協商,延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從而享受稅率下降的優惠。本篇文章的所有內容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你還有別的會計資訊想要查閱,可以到會計學堂繼續進行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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