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租金總收入和申報租金收入怎么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租金收入的確認方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換句話說,無論租賃勞務是否發生,也不論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當日是否實際收到租金收入,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按應收金額確認租金收入.
為均衡企業稅收負擔,減少企業資金占用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對上述租金收入確認方法作了進一步完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租賃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需要說明的是,為加強稅源的源泉控管,對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但不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及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其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不得分期均勻確認應稅收入,而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租金日期一次性確認租金收入.
本文介紹了合同租金總收入和申報租金收入怎么確定,大家對此應該了解的差不多了,這個是可以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當中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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