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具備的條件:
1、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之間必須簽訂多式聯運合同,以明確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豁免關系。多式聯運合同是確定多式聯運性質的根本依據,也是區別多式聯運與一般聯運的主要依據。
2、必須使用全程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我國現使用的是C.T.B/L)。該單據既是物權憑證,也是有價證券。
3、必須是全程單一運價。這個運價一次收取,包括運輸成本(各段運雜費的總和)、經營管理費和合理利潤。
4、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責。他是與托運人簽訂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或多式聯運提單者,他承擔自接受貨物起至交付貨物止的全程運輸責任。
5、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如為海/海、鐵/鐵、空/空聯運,雖為兩程運輸,但仍不屬于多式聯運,這是一般聯運與多式聯運的一個重要區別。同時,在單一運輸方式下的短途汽車接送也不屬于多式聯運。
6、必須是跨越國境的國際間的貨物運輸。這是區別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的限制條件。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性質和法律特征:
1.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2.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在以”本人“身份開展業務的同時,并不妨礙他同時也以”代理人“身份兼營有關貨運代理服務,或者在一項國際多式聯運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諸如代理人、居間人等身份開展業務。
3.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中間人“。有雙重身份,對于貨主是承運人;對于實際承運人是貨主。
4.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擁有運輸工具也可以不擁有運輸工具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有船承運人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另一種為無船承運人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前者在接受貨物后,不但要負責海上運輸,還須安排汽車、火車與飛機的運輸,對此經營人往往再委托給其它相應的承運人來運輸,對交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裝卸和包裝儲藏業務,也委托給有關行業辦理。但是,這個經營人必須對貨主負整個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責任。后者在接受貨物后,也是將運輸委托給各種方式運輸承運人進行,但他本人對貨主仍應負責。無船經營人不擁有船舶,通常是內陸運輸承運人,倉儲業者或其它從事陸上貨物運輸中某一環節的人,也就是說無船經營人往往擁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運輸工具。
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同時符合的六個條件都在上文匯總了,大家可以檢查本公司是否全部滿足以上的六個條件。如果有一個條件不滿足的話,也不屬于國際多式聯運的,并且滿足所有的條件。那么“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同時符合哪些條件?”本文就介紹到這里了,感謝大家對會計學堂的支持,歡迎來到會計學堂的官網進行與會計相關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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