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免稅農產品會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在增值稅核算過程中,應對上述情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購進貨物發生了非正常損失,轉出的進項稅額為賬面金額×適用稅率。但購進貨物是免稅農產品時,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賬面金額÷(1-10%)×10%

非正常損失新舊對照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新舊細則對照,可以得知“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應在正常損失范圍內。
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3]37號文)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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