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有留底稅額可以加計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二、2016年27號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7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更大規模減稅的部署,圍繞從4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16%增值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和建筑等行業10%增值稅率降至9%的舉措,會議決定:
1、進一步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將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范圍。
2、將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由分2年抵扣改為一次性抵扣,增加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
3、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政策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確保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4、對納稅人新增的留抵稅額,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5、調整部分貨物服務的出口退稅率。
6、對延續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賃住房;農村安全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國產抗艾滋病藥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7、從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對企業用于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的扶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8、對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對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待抵扣轉入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能否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和“留抵退稅額”?
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解答中明確:39號公告規定,符合規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因此,企業2018年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的40%待抵扣進項稅額,在一次性轉入抵扣的當期,可以計入“加計抵減額”;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計入留抵退稅額。
特別在今年加計扣除的范圍又在進一步的擴大,根據政策我們可以了解到增值稅進項稅額有留抵稅額和加計扣除是兩個方面的內容。經過本文對“進項稅額有留底稅額可以加計抵扣嗎?”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內容都有了解了,本篇文章就到此結束了,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到會計學堂網上線上查看會計咨詢和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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