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

2019-07-27 09: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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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一般企業暫估入賬的本月已經發生的成本是可以結轉成本的,下月不需要沖減成本,有差額的話可以進行調整。所以關于暫估入賬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處理請閱讀下文內容吧!

一般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

材料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結賬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下月初

借:原材料 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紅字

收到發票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調增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差額

貸:原材料 差額

條件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紅字差額

貸:原材料 紅字差額

一般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

暫估的成本費用,財務和稅收如何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4、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取得發票的,可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暫估入帳,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整體上來說,一般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一般在購進貨物的當月是沒有收到相應的進項發票,而是在后期某個時候才能取得發票。你可以暫估貨物的金額作為企業進貨的成本,等取得發票的時候再做入賬處理。關于納稅人暫估結轉成本的處理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學習,一定會有所收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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