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未抵扣完進項稅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貴公司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

公司注銷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否退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關于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中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其留抵稅額不予以退稅。
整體上來說,企業注銷未抵扣完進項稅賬務處理主要是對于一般納稅人的注銷,其留下的抵扣稅額是不會退還的。其實對于取消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企業納稅人時,其留抵稅額也是不予退還。關于企業注銷未抵扣的進項稅處理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很多資料,如果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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