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耕地占用稅如何核算?
企業征用耕地獲得批準后,按規定交清耕地占用稅,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結算差錯等原因,需補交耕地占用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由于工程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因此,還應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何進行核算?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新會計準則耕地占用稅進行核算的時候一般都是在工程之內進行核算,所以要看工程是否完成,如果工程完成了耕地占用稅是一個會計處理方法,如果工程沒有完成的話就是另外一個處理方法,在上文中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介紹了。那么本篇文章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你還有感興趣的內容可以到會計學堂網進行搜索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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