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企業會計人員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的商品,一般都能正確的進行會計處理,但如何進行納稅申報不是太清楚.本文通過案例詳細解讀.
案例:
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銷售協議,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該批商品合同價款為234,000.00元(含稅價),實際成本為160,000.00元,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商品發出后,甲企業得知乙企業資金周轉十分困難,不能按時支付貨款.2015年10月,乙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上述款項無法收回.
一、2014年度相關處理
1、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06發出商品)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甲企業商品已發出,因相關的經濟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根據謹慎性原則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發出商品160,000.00
貸:庫存商品160,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甲企業雖未收到貨款,但也應繳納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34,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0
2、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甲企業銷售商品,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但符合稅法收入的確認條件,應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視同銷售收入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200,000.00元,即234,000.00÷(1+17%),填入《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10行"(九)其他"第1列"稅收金額"中,視同銷售成本160,000.00元填入第20行"(九)其他"第1列"稅收金額"中,再自動生成其他相關數據(詳見表1、表2).
表1: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表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二、2015年度相關處理
會計處理:
2015年10月,乙企業破產,上述款項無法收回.甲企業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94,000.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34,000.00
發出商品160,000.00
2、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乙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甲企業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收賬款--乙企業"賬面損失34,000.00元填入《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第2行第2列"賬載金額"中,商品合同價款234,000.00元,填入第2行第5列"計稅基礎"中:"發出商品"損失160,0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賬載金額"中,該成本上年度已作為視同銷售成本在稅前扣除,第7行第5列"計稅基礎"應填0.00元,再自動生成其他相關數據(詳見表3、表4、表5).
表3: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
表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表5: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上文的案例為大家介紹了其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于稅務處理,要將銷售成本在稅前扣除的話,要了解計稅基礎,具體的請看上文詳情,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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