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哪兩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2、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哪些暫予免稅情形?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3、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什么方法和順序計算?
稅法第十條規定,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4、環境保護稅的稅率如何設定的?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我省按照區域設置三檔稅額幅度,分別是8倍、5倍、4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5、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怎樣計算?
(1)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2)應稅固體廢物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3)應稅噪聲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首部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大大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激勵機制,對企業優化生產工藝、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為實現園區經濟綠色發展提供了強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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