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特殊稅務處理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1.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可以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來理解。
2.股權收購(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業(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會計上的特殊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
1.同一方,是指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通常是指母公司)。
2.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據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
3.實施控制的時間性要求——非暫時性。實施控制的時間性要求,是指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較長時間內(一年及一年以上)為最終控制方所控制。
債務重組是當今企業發展過程中做大、做強的重要方式,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明確了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加快了企業并購重組的步伐。“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特殊稅務處理”的問題,暫時就解答到這里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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