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計入銷售費用能稅前扣除嗎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視同銷售是將本環節自產或外購的貨物向下一環節移送,但又不屬于正常銷售的情況(無價款結算);視同銷售按銷售業務處理,計算的是銷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是從上一環節購入的貨物,購入時已支付或負擔了增值稅,在本環節直接進入最終消費,不是銷售問題,不計算銷項稅,因而進項稅不得抵扣。
如果外購的貨物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范圍,在購進時直接將已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計入有關成本,不作進項稅處理。
如果購進時已抵扣過進項稅的貨物,后來又發生用途轉變,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抵減當期進項稅額。
視同銷售業務在計算銷項稅額時,計稅銷售額按同類貨物對外售價確定,無售價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在沖減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可以按原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如果無法確定原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現在的成本乘以稅率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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