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會計處理
企業改制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發生的增減值報經有關主管部門立項確認。企業會計人員在接到評估確認通知后,應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做好相應的會計處理。
(一)國企改制資產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字[1997]第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內資企業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評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來所得稅后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增值準備,按稅法規定須繳納所得稅。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價計提,也可以按照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
按照評估調賬后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折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在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在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后的差額,記人“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公司按規定于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資產評估凈增值準備,因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將該“資本公積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待評估資產增值價值實現后,該轉入的“其他資本公積”方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股本,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貸記“股本”科目。對于資產評估增值如何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理論上講,應當在各項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費用時分別項目處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組時,資產評估是將資產增值和減值相抵后的凈額計入資本公積,在實際工作中很難一一對應,可考慮按照稅法規定采用綜合調整辦法,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按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價計提折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公司只將按照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部分計入成本費用,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部分全部計人資本公積。在計提折舊時,公司應按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按評估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折舊與按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之間的差額,或按規定的期限(不超過10年)平均轉銷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二)國企改制資產評估減值的會計處理 對于評估減值的會計處理,由于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直接沖減資本公積,另一種是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兩種處理方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區別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情況決定采用哪一種處理方法。

企業各項財物的實際成本計價的處理
例子:我單位經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后,固定資產增值1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原值增值額80萬元,累計折舊減少20萬元。按評估報告的內容,如果不考慮稅的問題,帳務處理是否是:
借:固定資產 80萬元
累計折舊 20萬元
貸:資本公積 100萬元
如果不是,請問應如何處理,依據是什么?
回答: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歷史成本記賬的會計原則,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于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但國家規定評估增值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于下列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對照以上規定,貴公司的資產評估,如果不屬于上述任意一種可以調賬的情況,您就不應該進行任何賬務處理。
綜合以上所述,本文通過案例的說明對于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會計處理的問題進行闡述,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的改制都是需要報備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待評估結束后進行相關財物會計的處理。如果你還有什么問題不明白的話,小編建議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試試,會有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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