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費用稅務處理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
同時,還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
銀行貸款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據實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屬于確定的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和負債,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稅前扣除。
計提的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可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預提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預提的后付跨期租賃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賃費是可以預提并稅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預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應計入下一年的成本費用,本年度不允許稅前扣除。
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
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如證券行業風險準備和投資者保護基金、中國銀聯特別風險準備金、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以及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及五項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費用稅務處理是怎么進行的?整體上來說,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一些預提的費用稅前進行扣除都是有相關規定的,只要符合要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才可以進行申報扣除,不然都是不能扣除的。后期工作中如果遇到什么問題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咨詢,會有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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