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受贈業務的涉稅處理?
一、相關稅收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受贈收入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對于企業接受的各種形式的捐贈的確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界定為取得的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界定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接受捐贈收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以款項的實際收付時間作為標準來確定當期收入和成本費用。本條例第九條雖然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明確: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4、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二、新準則相關規定
1、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企業接受捐贈,并非"日常活動"發生的經常性項目,而是"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即《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界定的"利得",應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不適合收入的概念。
2、企業接受捐贈收入金額,按照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新會計準則已較為廣泛使用公允價值的概念,對于受贈業務,新稅法中的公允價值與會計準則的公允價值已經協調一致。
3、科目發生了新變化,
接收捐贈時,不再使用"待轉資產價值"及"資本公積"等科目,而是采用"營業外收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

收到捐贈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按照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收入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受贈業務的涉稅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如何處理了。會計準則市場會變,作為會計一定要勤看一些訊息,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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