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收入會計分錄怎么處理?
小微企業免稅收入主要有三種增值稅、附征稅費和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
賬務處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附征稅費
按照規定,附征稅費隨同主稅種一并征收、減免,既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則附征稅費同時減免.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賬務處理上,不作計提分錄。
三、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因為此項減免屬于直接減免,按照實際應納稅額計提、繳納。

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是什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隨即,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說明了相關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款有:增值稅、附征稅費和企業所得稅,這些稅款在免稅收入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都是不相同的。分別的處理都在上文中和大家詳細說明。但是按照2019年小微企業的免稅政策的說明是不能夠進行分別計算,分別免除的。感謝大家對會計學堂的支持,歡迎來到會計學堂的官網進行與會計相關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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