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具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購置存量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其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納稅義務指的是什么?
納稅義務是稅法義務的一種。它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為上的約束。包括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違反納稅義務就產生稅法責任的問題,因而納稅義務是稅法責任產生的前提之一。負有納稅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稱為"納稅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主要有: (1)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2)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并按期如數繳納稅款; (3)依法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交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4)接受稅務機關對納稅情況的檢查,并如實反映和提供稅務檢查人員所需了解的情況和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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