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物流中心再送貨配貨屬視同銷售嗎

2019-07-05 15: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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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單位為了銷售產品,有很多促銷方式。企業日常處理產品、提供服務的時候,根據稅法規定,是需要視同銷售,繳納相關稅費的。那么通過物流中心再送貨配貨屬視同銷售嗎?

通過物流中心再送貨配貨屬視同銷售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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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通過物流中心再送貨配貨屬視同銷售嗎?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時,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否則物流中心再送貨配貨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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