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該怎么征稅

2019-07-03 17: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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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于符合國家政策、海關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進口貨物的關稅和海關代為征收的流轉稅給予減免。免稅進口設備,之后發生行為不符合免稅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需要補交稅款嗎?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該怎么征稅?

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該怎么征稅

需視該自用設備是否仍在海關監管期內,按以下不同情況執行: 

(一)該自用設備仍處于海關監管期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該自用設備已超過海關監管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點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該怎么征稅

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海關如何辦理免稅手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頒發《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確認書》。對該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海關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外資優勢項目確認書及有關資料,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商品,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該怎么征稅?該自用設備是否仍在海關監管期內,按以下不同情況執行。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再銷售時的稅務處理,工作人員平時賬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申報繳納相關的稅費。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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