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財稅處理
1.財務處理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五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財政部關于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該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后,應相應沖減利息收入。
2.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處理趨同會計處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于未逾期貸款,公告指出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體現了會計處理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二是逾期貸款的稅務處理,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按首付實現制原則,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體現了同會計處理趨同。
三是對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的稅務處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財務處理上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可見對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在財稅處理上已基本一致。
四是對已沖減利息收入應收未收利息的稅務處理,應在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在會計處理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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