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經營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哪些納稅人需要進行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答:下列納稅人應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對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凡屬武漢市國家稅務局征管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含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辦理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參加匯算清繳。
(二)已按稅收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企業分支機構,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進行匯算清繳。
(三)總機構在武漢市外且實行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要求應進行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四)總、分機構均在武漢市內的納稅人由總機構統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其市內跨區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均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取得經營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嗎?上文介紹了答案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因此這個是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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