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稅率如何確定
先分析一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此政策包含三項內容,一是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企業的過渡期規定,二是對特定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過渡性優惠政策,三是其他兜底性條款。

高新技術企業查補稅款能否適用15%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用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稅法上的虧損,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負數的,無需補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15%優惠稅率。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稅率如何確定”的回答就到這了,大家是否都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呢。會計學堂的職業教師體系,結合系統的培訓教程,將能給同學最先進的會計知識輔導。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