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演出業務取得的收入怎么確定營業額
根據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演出”業務的營業額做出了規定,即: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從目前文藝演出的收入方式來看,單位和個人從事演出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三種收入的形式:第一種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場地演出,自身負責演出的售票業務;第二種是演出者租借其他單位的演出場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負責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場地提供單位以及經紀人支付有關場租,傭金等費用;第三種是演出者只負責演出,由場地提供者和紀經人負責售票、提供場地以及辦理演出場次,向售票單位收取演出收入。
對演出者以上述三種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時需根據不同的收入方式確定營業額:
對第一種方式,是演出者從事演出業務取得的收入,因此,在計繳營業稅時,以其售票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由演出者繳納營業稅。
對第二種方式,已經不全都是演出者的營業額,因為演出者還需要向經紀人和場地提供單位支付傭金和場租。演出者支付的傭金和場租允許從售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需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給經紀人傭金時,如果經紀人是個人的,其應納稅款應由演出者扣繳。
第三種方式,是從售票單位實際分得的收入,但其應納稅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而是應由售票單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時,按演出者應分得的收入額扣繳營業稅,其扣稅后的收入凈額再付給演出者。
從以上三種情況可以看出,演出業務的營業額就是演出者實際取得的收入。這以非租賃方式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和演出經紀人也是文化體育業的納稅人;以租賃方式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其場租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對于一般企業營業額如何計算呢?
營業額會計上指的是營業收入,稅法指的是應稅營業收入,一般運輸業、旅游業、廣告業等行業有扣除部分,比如運輸業中的要支付的境外承運公司的運費、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門票款、廣告業支付給媒體的廣告費等,這部分收屬于代收代支款項,作收入計稅屬重復征收,不合理,以上等行業以減去代收代付款項后的凈額入帳,其他行業以實際收入計算營業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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